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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縱覽現代保險的躍遷發展

              發布時間:2019年12月28日 發布者:管理員

              作者:范娟娟,經濟學博士,應用經濟學博士后,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

              18世紀是現代保險與近代保險的分界線。此前,保險業雖已高度活躍,但與賭博并沒有本質區別,還完全沉浸在對風險認知的主觀世界里,僅僅是用未遭受損失客戶的保費來賠付遭受損失的客戶。直到18世紀,保險業才逐漸理清保障行業穩定經營的數理基礎,才逐步健全行業經營的價值體系,保險業這才掀開科學發展的篇章,真正邁進躍遷發展的現代歷程。

              一、保險業經營的數理依據終以確立

              保險是一個高度依賴抽樣調查、平均數以及獨立觀察的行業。18世紀前后,以格朗特、哈雷、伯努利、棣莫弗、海斯、辛普森、陶德森等為代表的數學家,前赴后繼地推動著概率理論和風險測度方法的創新及在保險業的具體應用,風險管理科學進入到極速發展的階段。

              在風險管理史上,英國人約翰.格朗特(John Graunt )和他開創性的抽樣統計絕對應有一席之地。讓格朗特揚名立萬的著作名為《根據死亡清單做出的自然觀察和政治觀察》。書中,格朗特在抽樣檢測方式及概率計算方面進行了大膽突破,為哈雷等后繼者奠定了基礎。

              1693年,在格朗特的大作出版30多年后,英國天才天文學家埃德蒙·哈雷(Edmund Halley)里程碑式的生命表問世了。哈雷根據德國西里西亞布雷斯勞城(Breslau)(當時稱Breslaw)1687-1691年間的出生死亡統計資料,計算出了死亡率,制定出了生命表。這是風險管理歷史上的重量級論作,奠定了保險定價和精算學運用到保險實務中的科學基礎。

              接下來要出場的是另一個劃時代的人物,巴塞爾天才數學家雅各布·伯努利。毫不夸張地講,如果沒有雅各布,保險業的現代經營進程還將繼續被推遲。雅各布是第一個考慮到概率和信息質量間聯系的人,在1713年出版的遺著《猜測的藝術》一書中,他證明了數學意義上的“大數法則”(the law of large numbers)。雅各布假設了一個裝滿3000枚白鵝卵石和2000枚黑鵝卵石的瓶子。他認為,如果取出越來越多的鵝卵石,最終將會得到“接近必然的可能性”。雅各布成功了,他的計算顯示,從瓶子中取出25550枚鵝卵石后,則有1000/1001的幾率使其結果與真實結果(3:2)間的差異在2%以內,也就是所謂的“接近必然的可能性”。

              一個一個地觀察,發生結果混沌無序;但隨著數目的增多,混沌逐漸為有序所代替,這是“大數法則”。自此,人類對風險的認識才由主觀風險進入客觀風險,借助大數法則的原理,保險業建立了各種生命表和費率表,把保險經營從完全沉浸在主觀世界帶入到科學經營的“客觀風險與客觀概率”世界。大數法則不僅是保險產品定價的數理依據,也是保險業穩定經營的數理依據。只有掌握大量保險風險單位的經驗數據,才能比較準確地估計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或被保險人群的死亡概率,從而合理厘定保險費率;也只有當被保險的風險單位足夠多時,保險風險才能夠在較大范圍內進行分散,從而保證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定性。這,就是大數法則對保險的意義。

              二、保險業經營的價值體系逐步健全

              18世紀以來,以英國保險業為主導,先后確立了"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和"近因原則",保險業經營的價值體系逐步完善,形成了一套國際慣例和商業規則,并最終為世界各國司法所認同和采用,成為了保險業的經營基石。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立完全是社會問題觸底反彈的結果。18世紀前,英國保險業并不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任何無關方都可以投保,一旦標的滅失,投保人就可以獲得巨大利益,這極大地刺激了賭博投機。更令人反感的是,社會大眾還是非常熱衷于以社會名人作為保險標的投保,報紙上甚至還公開報道猜測公眾名人的生存幾率,造成了極其不良的社會影響,為此,英國政府不得不開始打擊利用保險進行賭博盈利的行為。1745年,英國政府出臺《1745年英國海上保險法》,明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要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該保險合同不僅是無效合同(void),更是非法合同”,這是第一部要求保險利益的成文法。30年后,政府又頒布了《1774年英國人壽保險法》,明確要求人壽保險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禁止沒有有效保險利益而投保的行為。

              有關最大誠信原則的由來,中外學界一直認為英國首席大法官曼斯菲爾德勛爵(Lord Mansfield)1766年判決的Carter v Boehm案是判例法淵源。英國東印度公司為避免其在馬爾堡(Fort Marlborough)的工廠“被英國的歐洲敵人進攻或被攻占”而投保。保險期間,馬爾堡被法國海盜攻克。索賠被拒后,工廠提請訴訟。此案經過三審,三次都是承保人敗訴。曼斯菲爾德勛爵在判詞中說到了“依據誠信(good faith)”,這被認為是最大誠信的緣起。曼斯菲爾德這段判詞的出色之處不在于其闡述了保險人若不履行告知義務這一誠信原則便使保險合同無效這一規則,而在于其充分闡述了該規則的理由。補償原則、近因原則同樣也是在保險經營發展實踐出現瓶頸過程中逐步明確下來的。

              1894年,被譽為"立法天才"的謝爾曼爵士(Sir Sherman)完成了對英國海上保險法的起草,該法案于1906年由英國女皇御準實施,此即人們所熟知的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簡稱MIA1906)。MIA1906以法的形式首次詳盡系統地將上述四大原則進行了明確列明。隨著時間的推移,MIA1906所闡明的四大基本原則,逐步成為各國和各地區域內保險立法的重要參照和經營價值標準,有效維護了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極大地推動了保險行業的規范化進程。

              三、保險業進入了前所未有的產品創新時代

              18世紀,工業革命在歐洲多國取得了勝利,機器大生產開始取代手工業,生產方式與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對危險保障的需求也在持續擴張,給保險產品的創新創造了客觀條件,年金保險、汽車保險、飛機保險以及承保無形風險的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等應運而生,保險與時代發展的聯系愈加緊密,進入了史無前例的產品創新時代。

              保險開始深入民眾日常生活。 1743年蘇格蘭為牧師的遺孀和子女設立了養老保險,以年金的形式為他們提供每年的生活保障。其設立形式為日后的養老保險提供了一個較為完善的范式,精算技術也第一次運用到保險產品中,在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保險開始融入金融發展。伴隨著18世紀資本主義金融經濟的發展和商業信用交易的擴張,信用保險、保證保險和責任保險也隨之發展起來。1702年,英國開設主人損失保險公司,承辦誠實保險,這是雇員忠誠保險的起源。1820年,英國商業保險公司(British eommercial Insuranee Company)成立,這是世界上第一家經營信用保險的公司。1804年,法國頒布了《法國民法典》,首次明確“對損害他人財產或身體者必須負擔賠償責任”。由于法律風險的存在,法國便率先開辦了責任保險,隨后責任保險在歐美國家的許多領域開始推廣。1855年,英國制定了世界上首部提單法,承運人因此面臨相關法律責任風險。同年,世界第一家船東互保組織在英國成立,承運人責任保險由此產生。到20世紀70年代,絕大部分責任保險產品均已產生并形成了獨立的保險產品體系。

              保險開始滲透交通發展歷程。每出現一種新的交通方式,都會給人類和財產帶來各種新的危險,因而需要創設新的風險防范方法。汽車出現后,誕生了汽車保險,承保與汽車有關的各類風險,如今已成為非壽險領域的重要支柱;飛機出現后,保險業又及時跟上航空工業的發展,現今也成為航空航天事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保險開始介入巨災風險防范。保險再保險最早產生于歐洲海上貿易發展時期,但相當長時間僅限于海上保險。17、18世紀由于商品經濟和世界貿易的發展,特別是1666年的倫敦大火,使保險業產生了巨災損失保障的需求,為國際再保險市場的發展創造了條件。從19世紀中葉開始,德國、瑞士、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家相繼成立了再保險公司,辦理水險、航空險、火險、建筑工程險以及責任保險的再保險業務,形成了龐大的國際再保險市場。

              18世紀以來,保險得到了躍遷式發展,這不是一個巧合,而是一個時代的信號。在這個時代,商品生產和交換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繁榮,人類社會也面臨前所未有的多樣風險。保險的躍遷發展,正是科學研究、社會政治經濟和生產技術發展的必然結果。自此,保險,這個最便捷的風險管理工具,與人類社會的聯系愈發緊密,再也無法從人類文明嬗變中抽身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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