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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年05月20日 發布者:管理員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資金委托投資行為,防范投資管理風險,切實保障資產安全,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以下統稱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委托給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義在境內開展主動投資管理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委托投資資產托管機制,并按照本辦法規定選擇受托人。保險公司委托投資資金及其運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獨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資產。受托人因投資、管理或者處分保險資金取得的資產和收益,應當歸入委托投資資產。相關機構不得對受托投資的保險資金采取強制措施。

              第四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的監管制度,依法對委托投資、受托投資和資產托管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五條  開展委托投資的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健全的資產管理體制和明確的資產配置計劃;

              (三)財務狀況良好,委托投資相關人員管理職責明確,資產配置能力符合銀保監會有關規定;

              (四)建立委托投資管理制度,包括受托人選聘、監督、評價、考核等制度,并覆蓋委托投資全部過程;

              (五)建立委托資產托管機制,資金運作透明規范;

              (六)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操作流程、內控機制、風險管理及審計體系、公平交易和風險隔離機制健全。

              (二)具有穩定的投資管理團隊,設置資產配置、投資研究、投資管理、風險管理、績效評估等專業崗位。

              (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資經驗,受托管理關聯方保險資金除外。

              (四)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并持續符合監管要求,其中,受托開展間接股權投資的,應當具備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受托開展不動產金融產品投資的,應當具備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聘請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擔任委托投資資產的托管人。托管人應當按規定忠實履行托管職責,妥善保管托管財產,有效監督投資行為,及時溝通托管資產信息,保障委托人合法權益。

              第三章  投資規范

              第八條  保險資金委托投資資產限于銀保監會規定的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直接股權投資、以物權和股權形式持有的投資性不動產除外。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委托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資金運用目標和投資管理能力審慎選擇受托人,并嚴格履行委托人職責。受托人未按照約定的投資范圍、風險偏好等開展投資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其限期糾正。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與受托人簽訂委托投資管理協議,載明當事人權利義務、關鍵人員變動、利益沖突處理、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異常情況處置、責任追究等事項。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資產負債管理,根據保險資金負債特點、償付能力和資產配置需要,審慎制定委托投資指引,合理確定委托投資的資產范圍、投資目標、投資期限和投資限制等,定期或不定期審核委托投資指引,及時調整相關條款。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與受托人應當按照市場化原則,根據資產規模、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績效等因素,協商確定管理費率及定價機制,并在委托投資管理協議或委托投資指引中載明管理費率及定價機制。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開展委托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托人正常履行職責,包括違反委托投資管理協議或委托投資指引對投資標的下達交易指令等;

              (二)要求受托人提供其他委托人信息;

              (三)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利潤或者進行其他利益輸送;

              (五)利用受托人違規開展關聯交易;

              (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險資金,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遵守委托投資管理協議、委托投資指引和本辦法規定,恪盡職守,忠實履行誠信、謹慎、有效的管理義務;

              (二)根據保險資金特性、委托投資指引等構建投資組合,獨立進行風險評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資決策流程,對投資標的和投資時機選擇以及投后管理等實施主動管理,對投資運作承擔合規管理責任;

              (三)持續評估、分析、監控和核查保險資金的劃撥、投資、交易等行為,確保保險資金在投資研究、投資決策和交易執行等環節得到公平對待;

              (四)依法保守保險資金投資的商業秘密;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保險公司披露公司治理、受托資金配置、價格波動、交易記錄、績效歸因、風險合規、關鍵人員變動、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并為保險公司查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證披露信息的及時、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六條  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險資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委托投資管理協議或委托投資指引;

              (二)承諾受托管理資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三)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包括直接或間接在受托投資賬戶、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賬戶、自有資金賬戶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等;

              (四)混合管理自有資金與受托資金;

              (五)挪用受托資金;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違規將受托管理的資產轉委托;

              (八)將受托資金投資于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單一資產管理計劃;

              (九)為委托人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十)利用受托資金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或者為自己謀取合同約定報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一)以資產管理費的名義或者其他方式與委托人合謀獲取非法利益;

              (十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受托人可以聘請專業服務機構為受托業務提供獨立監督、信用評估、投資顧問、法律服務、財務審計或者資產評估等專業服務。專業服務機構的資質要求等參照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相關監管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受托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予以解聘或者更換:

              (一)違反委托投資管理協議約定,致使委托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二)利用受托管理的保險資金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與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發生重大利益沖突;

              (四)受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五)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六)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定期評估受托人的公司治理情況、投資管理能力、投資業績、服務質量等,跟蹤監測各類委托投資賬戶風險及合規狀況,定期出具分析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與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關聯交易識別、重大突發事件等溝通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委托投資管理中的相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配備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風險監測和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委托投資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不得利用受托人提供的資產配置、交易記錄等信息開展內幕交易,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和受托人應當建立委受托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未履行職責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定期向銀保監會報告受托投資管理情況。銀保監會組織相關機構對報告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發生與委托投資有關的重大訴訟、重大風險事件及其他影響委托投資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委托人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關風險,并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委受托投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保監會將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保險資金委托投資關聯交易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侗kU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2〕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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