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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可以以在保險公司指定的機構進行過體檢為由,主張減輕或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發布時間:2019年12月25日 發布者:管理員

              案例:雋某,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以其自身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于2010年7月19日投保A保險公司《長泰兩全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2014年10月24日被保險人因肺癌在家中病故,其受益人向A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A保險公司經調查了解到一些投保人因過錯未如實告知的情況,故在一周之內作出拒賠決定。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并訴至法院。

              思考:假設被保險人曾于2008年5月6日在臨沂市沂水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并被診斷為冠心病、心肌梗塞,卻在之后的投保過程中并未如實告知,但是被保險人投保時在保險人指定的機構進行過體檢,驗證合格后保險公司方才核準投保。則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 可以以在保險人指定的機構進行過體檢為由,主張減輕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B. 可以以在保險人指定的機構進行過體檢為由,主張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C. 可以以在保險人指定的機構進行過體檢為由,主張減輕或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D. 不可以以在保險人指定的機構進行過體檢為由,主張減輕或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結論:D.不可以以在保險人指定的機構進行過體檢為由,主張減輕或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解析:《保險法》中對體檢至于如實告知義務的影響未有明文,不過《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币簿褪钦f,在投保時,只有保險人已經知道未如實告知,而不包括保險人應當知道未如實告知的情形下,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再加之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多對此持保留意見。所以,不可以以在保險人指定的機構進行過體檢為由,主張減輕或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司法解釋(三)》第五條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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