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雋某,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以其自身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于2010年7月19日投保A保險公司《長泰兩全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2014年10月24日被保險人因肺癌在家中病故,其受益人向A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A保險公司經調查了解到一些投保人因過錯未如實告知的情況,故在一周之內作出拒賠決定。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并訴至法院。
思考: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根據前述案情,應該會做出的裁判是( )。
A. 由于投保人因過錯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判決支持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予賠付
B. 雖然投保人因過錯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但是不支付保險金明顯違背被保險人的合理預期,判決支持被保險人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C. 雖然投保人因過錯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但是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行使而消滅,判決支持被保險人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D. 雖然投保人因過錯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超過二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判決支持被保險人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結論:D. 雖然投保人因過錯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超過二年,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判決支持被保險人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解析:《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本案中,從2010年7月19日投保至2014年10月24日保險事故發生,就已經超過兩年,之后保險人想行使解除權,并拒絕保險賠付,顯然難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