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2020年修訂版)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語言能力完全喪失,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范圍內。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后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